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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制度_2024.01.01

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新制申請資訊(資料來源:勞動部)

外國人資格

外國人應為在臺取得大學學士(含)以上學位,或取得製造、營造、農業、長期照顧、電子商務等相關科系之副學士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並經本部審核累計點數滿70點,即符合資格。

※ 外國人相關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之1規定及本部112年12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120519077B號公告。

雇主資格

雇主應符合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下各工作類別之雇主條件 (例如: 特許行業資格、資本額、營業額等資格要件,詳請參考本網站一般外國人在臺工作專區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相關規範)。

雇主相關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條各工作類別之雇主條件及本部112年12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120519077B號公告。

應備文件

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應備文件(A類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在臺畢業僑外生配額評點制)

  應備文件 新聘 展延 注意事項
1 審查費收據正本 (V) (V) 1.每一申請案新台幣500元整
2.於填寫或登錄繳費收據資料後,得予免附,惟必要時本部仍得視個案情形,請雇主檢附。(依勞動部111年11月25日勞動發事字第1110523178號公告)
2 申請書  
3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4 評點表及符合各評點項目應備文件 評點項目應備文件如附表。

曾獲評點制許可之外國人,如無欲加計點數之項目,得僅附評點表。
5 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於聘僱起始日時仍應有效。
6 受聘僱外國人在臺取得學士學位以上之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7 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應載明受聘僱外國人姓名、國籍、職稱或工作內容(應足資確認外國人實際從事之工作範疇)、薪資報酬、聘僱期間及經雙方簽章
8 申請單位負責人或建築師、會計師、律師(雇主)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於申請日時仍應有效
9 申請單位立案登記證明影本或設立登記證明影本   自然人雇主免附
10 申請單位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   依A類各申請工作項目別,如為應加附者請檢附。
11 申請單位營業額證明影本 依A類各申請工作項目別,如為應加附者請檢附。
12 受聘僱外國人最近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影本(含就源扣繳憑證影本)   (V) 得免附,惟必要時本部仍得視個案情形,請雇主檢附。(依勞動部111年11月25日勞動發事字第1110523178號公告)
13 原聘僱許可函影本   於填寫聘僱許可函文號後,得免附。(依勞動部111年11月25日勞動發事字第1110523178號公告)
14 受聘僱外國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聘僱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    

※辦理終止聘僱關係(解聘)應備文件:1.申請書。2.聘僱許可函影本(於填寫聘僱許可函文號後,得免附)。3.居留證影本。4.聘僱關係終止證明文件。

※申請補發聘僱許可應檢附文件:1.申請書(請勾選申請書之「補發」選項,並寫欲補發之「工作許可」函號)。2.補發事由切結書(載明欲補發之工作許可函號、外國人姓名、護照號碼、工作期間相關資料及補發事由)。

※所附相關文件係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備註:若上述資料及證明文件係為影本者,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提供不實資料與文件,經查屬實,將自負法律責任)

附表

評點項目 內容及等級 點  數 應備文件及說明
1.學歷 博士學位 30 一、學士學位以上應檢附畢業證書影本。
二、副學士學位應檢附大專院校學科屬生命科學學門、環境學門、物理、化學及地球科學學門、資訊通訊科技學門、工程及工程業學門、製造及加工學門、建築及營建工程學門、農業學門、林業學門、漁業學門、獸醫學門、醫藥衛生學門、社會福利學門、衛生及職業衛生服務學門之學位證書影本。
碩士學位 20
學士學位 10
副學士學位 5
2.聘僱薪資 每月平均新臺幣四萬七千九百七十一元以上 40 雇主與僑外生簽妥之勞動契約書影本,契約內容應載明每月平均聘僱薪資(以新臺幣計)、雙方名稱、工作職稱、工作內容及聘僱期間等。
每月平均新臺幣四萬元以上未達四萬七千九百七十一元 30
每月平均新臺幣三萬五千元以上未達四萬元 20
每月平均新臺幣三萬一千五百二十元以上未達三萬五千元 10
3.工作經驗 二年以上 20 僑外生國內外專職工作之經驗證明影本。
一年以上未達二年 10
4.擔任職務資格 具有企業所需該職務特殊專長能力者 20 僑外生具職務特殊專長能力之證明文件影本。(如擔任該職務所需之專業訓練、修習課程、技能檢定、創作著作比賽得獎專利等證明)
5.華語語文能力 經華語文能力檢定達 「流利」等級以上 30 下列文件之一:

一、 僑外生華語文能力測驗「進階」以上等級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 僑外生曾學習華語文具有下列證明文件影本之一:

  • (一) 在臺就學期間修習國文(中文)課程之成績證明:
    • 1. 流利:八十分以上。
    • 2. 高階:七十至七十九分。
    • 3. 進階:六十至六十九分。
  • (二) 學習華語(中文)時數證明文件:
    • 1. 流利:在臺學習華語(中文)時數達九百六十小時以上,或其他地區學習一千九百二十小時以上。
    • 2. 高階:在臺學習華語(中文)時數達四百八十小時以上,或其他地區學習九百六十小時以上。
    • 3. 進階:在臺學習華語(中文)時數達三百六十小時以上,或其他地區學習七百二十小時以上。
經華語文能力檢定達「高階」等級 25
經華語文能力檢定達「進階」等級 20
6.他國語言能力 具有華語以外二項以上他國語文能力 20 僑外生護照影本。如需認定2項以上他國語言能力,需另檢附 下列文件之一:
  • 一、 僑外生他國語言能力檢定證明文件影本。
  • 二、 僑外生修習他國語言達三百六十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 如:語言訓練測驗中心之外語能力測驗(FLPT)證明、托福(TOEFL)、多益(TOEIC)、雅思(IELTS)、全民英檢(GEPT)、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劍橋領思職場英語測驗(Linguaskill Business)、劍橋領思實用英語測驗(Linguaskill General)、英國文化協會國際英語能力證明、日本交流協會日本語能力測驗、法國文化協會法語鑑定(DELF)、歌德學院德語檢定考試、德國大學入學德語鑑定考試「德福」(TestDaF)、中國文化大學或國立政治大學辦理之俄文能力測驗等。
具有華語以外一項他國語文能力或具有於他國連續居留六年以上之成長經驗 10
7.配合政府政策 配合政府產業發展相關政策之企業受僱者 20 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雇主配合政府相關政策之證明文件影本。如:
  • (一)符合卓越中堅企業或潛力中堅企業之資格。
  • (二)在臺設立營運總部之企業(企業營運總部認定函)。
  • (三)在臺設立研發中心之企業(執行單位核定函)。
  • (四)符合創業拔萃方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單位。
  • (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核發配合產業發展相關政策之認定函或證明文件。

二、學位證書影本,如新南向產學合作專班、印尼二技2+i產學合作國際專班、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二年制副學士學位班)等專班。

就讀配合國家政策所開設專班或經由G2G管道入學之畢業僑外生
8.在校就讀期間領取獎學金或成績優異者 在校就讀期間領取政府提供之獎學金或成績達前百分之三十者 10 政府機關、學校之核定公文或公告之獲獎名單等證明文件影本
在校就讀期間領取學校獎學金或成績達前百分之五十且GPA達三分者 5

合格分數

  70 v

 

申請表格

1.各類專門性技術性 申請表件(請點選)

2.AP0-聘僱在臺畢業僑外生工作評點表 申請表件(請點選)

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案件,已可透過「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https://ezwp.wda.gov.tw) 線上送件,請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