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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 修正公告

110年度及111年度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之1規定,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人數數額、申請期間、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詳如附件說明。

參考年度實施情形、各屆畢業人數、雇主需求人數、國內就業市場及經濟情勢,調整110年度許可人數數額為4,500名,並公告111年度許可人數數額為4,50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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